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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商务网规则

食品商务网规则

规则类型:总则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食品商务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商务网正常经营秩序,根据《食品商务网服务条款》,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使用食品商务网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是对食品商务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食品商务网有权酌情处理。但食品商务网对用户的处理,并不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用户在食品商务网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食品商务网及/或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盖德化工网、保健食品网等,下同)所签订的各项协议。若本规则的规定同用户与前述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食品商务网:指食品商务网主办运营的面向企业间贸易(B-TO-B)的在线信息发布及交易平台,包含食品商务网中国网站(所涉域名为21food.cn下同)及客户端。

第六条食品商务网平台:指包括食品商务网、食品商务网国际站(域名为21food.com)等网站及客户端。

第七条用户:指具有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食品商务网各项服务的使用者,且不是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地域实施的贸易限制、制裁或其他法律、规则限制的对象。

第八条会员:指与食品商务网签订《食品商务网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在食品商务网允许范围内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登录名。

第九条买家:指在食品商务网上浏览或采购产品或发布询价单的会员。

第十条卖家:指在食品商务网上发布供应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或发布报价单的会员。

第十一条商铺:又称专用网址,是卖家在食品商务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之一。

第十二条商铺铺域名: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旺铺域名链接或者直接输入旺铺域名进入对应卖家的旺铺,卖家在食品商务网上的商铺,域名一般以*.21food.cn形式展示。

第十三条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卖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产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产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四条评价:指在成功完成在线交易(订单状态已显示为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交易情况作出的评述,评价记录是用户交易状况的重要标记。

第十五条投诉方:指发起投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所投诉的食品商务网用户。

第十七条反通知:被投诉方接到投诉方的投诉通知后,向食品商务网提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指用户违反本规则或其与食品商务网签订的任何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管理措施:指为了提升用户的采购体验,维护网站市场正常运营秩序,食品商务网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用户及其行为采取的市场管控措施,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一)警告:指食品商务网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用户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二)下架:指将用户涉及违规的信息转移至用户账户后台未发布状态,信息下架后用户仍可通过登录账户进行修改,修改正确后,信息方可正常发布。

(三)删除:指将用户涉及违规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无法修改和恢复。

(四)降权:指用户发布的产品信息排序被置后。

(五)限制发布产品信息:指禁止用户发布特定属性的产品信息或限制发布产品信息总数量等。

(六)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会员店铺及店铺内所有产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产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七)账户限权:指食品商务网暂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商铺铺的访问权限、供应产品信息或采购单、报价单的操作权限等,并对用户已发布的所有信息执行下架或删除处理(如有)。因用户违规导致被采取账户限权的管理措施,可能对用户已订购食品商务网及/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收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VIP服务等,如有)对应服务使用、服务费用、服务期间计算等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应以对应服务协议约定为准),相应后果将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账户关闭:指食品商务网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账户关闭后,用户将不能再通过该账户登陆任一食品商务网平台,所有食品商务网平台服务将同时终止。

(九)其他措施:指食品商务网针对用户不当行为采取的上述措施以外的其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加活动、搜索屏蔽、限制使用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订购网站相关服务、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网站登录、屏蔽/删除评论内容、限制评价、限制买家行为、会员的账户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等。

第三章用户行为规则

第一节账户注册与管理

第二十条用户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商务网系统设置的账户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注册账户时需同意并遵守《食品商务网服务条款》;

用户在选择其登录名(ID,也称会员账户或账户)、商铺或商铺域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食品商务网正常运营秩序等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含有旗舰店、专卖等相关信息(经食品商务网同意的除外);

同一个登录名只能注册一个账户,并且验证该账户有效的手机号或邮箱未用于其它账户的验证,登录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食品商务网审核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积极维护食品商务网运营秩序,不得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账户,妨害食品商务网运营秩序(以下简称“不当注册”)。对于食品商务网排查到的涉嫌不当注册的会员,食品商务网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订购网站相关服务、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产品、限制网站登录、等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的信息及食品商务网商业信息,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未经食品商务网审核同意,用户将账户直接或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的行为无效;如有发现,食品商务网判断用户账户的使用可能危及用户账户安全及/或食品商务网及其他用户信息安全的,将拒绝提供相应服务及/或对该账户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信用信息,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食品商务网同意,并符合食品商务网规则规定的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用户可进行账户的转让。用户账户一经转让,该账户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此外,用户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否则食品商务网有权追究用户的责任,对用户账户采取关闭等管理措施,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因会员行为引发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投诉至行政机关或诉讼至司法机关的,若会员存在提供的联系方式过期、无效,或会员怠于处置、消极应对,或继续违规等情形,对食品商务网或其他用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食品商务网可根据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店铺监管、店铺关闭、账户限权等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食品商务网有权回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活跃账户:(1)连续6个月未使用用户的邮箱、手机或食品商务网认可的其他方式和密码登录过食品商务网,也未登录过其他任意食品商务网平台;(2)不存在未到期的有效业务,有效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完结的交易订单、用户开通或订购的增值服务等。

第二十六条会员可在满足食品商务网要求的账户注销条件(如不存在未到期的有效业务等,具体以网站公示或提示的为准)时,通过网站自助服务、致电食品商务网客服或其他食品商务网支持的方式,主动向食品商务网申请关闭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如用户存在《食品商务网服务条款》约定食品商务网可向用户终止协议的情形,食品商务网有权对用户账户进行关闭。

第二节经营

第二十八条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食品商务网系统设置的流程申请创建商铺或订购相关服务(注:1、除经食品商务网同意外,食品商务网不支持通过食品商务网个人实名认证的个人会员使用卖家相关产品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创建和使用商铺、发布产品信息、发布商机、进行报价等;2、如具体服务有其他服务使用条件的,会员应同时符合相应条件):

(一)通过食品商务网身份认证,提供用户自身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资料等;

(二)维护并及时更新上述资料,以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

(三)经食品商务网排查认定,该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食品商务网账户未被处以过特定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或未发生过严重危及交易安全的情形。

如果会员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全,或食品商务网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则食品商务网有权视情况对会员采取警告、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管理措施,并有权拒绝会员使用任何现有的服务及以后可能提供的任何功能或服务。

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九条用户应当按照食品商务网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信息,且发布的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遵循《信息发布规则》,如实进行描述,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食品商务网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用户应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交易争议)

第三十条会员应遵照食品商务网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卖家应合理保障买家权益。会员如发生或可能即将引发危及交易安全或账户安全的行为,食品商务网将根据其行为并结合事件的紧急、严重程度采取店铺监管、关闭订单、删除产品信息等临时性管理措施,直至食品商务网确认风险基本可控后予以部分或全部解除管控。

第四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会员发生违规行为,食品商务网将根据本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对会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为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其他用户、社会公众以及食品商务网及其关联方的合法权益,食品商务网将视情况在网站规则频道页面公示会员的违规情况,向行政机关和/或第三方机构以及食品商务网的关联公司披露被食品商务网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会员的相关信息及其违规情况。

第三十二条就会员的首次或者非主观故意实施的违规行为,食品商务网将视情形给予纠正和教育,并要求会员进行自检自查。

违规供应产品信息发布

第三十三条指用户在食品商务网涉嫌以下几种供应产品信息违规发布行为:使用恶意外部软件违规、标题描述违规、属性不实、类目放置错误、无货空挂、虚假价格违规等;用户发布的供应产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违规信息,食品商务网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产品信息下架、信息删除、账户限权等处理。

采购需求违规发布

第三十四条指用户在食品商务网涉嫌以下几种采购需求违规发布行为:采购需求内容违反食品商务网运营秩序、询价产品属于禁限售产品、询价单名为询价,实为广告、重复询价等;用户发布的询价单一经认定属于违规信息,食品商务网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账户限权等处理。

知识产权侵权

第三十五条指用户在食品商务网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用户发布的信息一旦收到相关侵权投诉,应及时提交反通知及证明材料,说明产品合法性,用户应保证提供的反通知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未及时提交反通知,或提交的反通知不成立,食品商务网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违规宣传

第三十六条指用户通过食品商务网(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商铺、黄页、产品信息等)所发布的宣传内容存在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泄露他人隐私信息、滥发信息等违规行为, 用户在食品商务网发布或销售的产品的一经认定存在违规宣传情形,食品商务网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产品信息下架、删除、账户限权、账户关闭等处理。

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是指会员以任何方式,刻意规避食品商务网的各类规则或市场管理措施,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使用食品商务网官方或第三方的资源、服务利益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食品商务网有权取消会员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使用的官方资源、服务利益及/或终止相应服务资格。

提供虚假凭证

第三十八条提供虚假凭证,指会员向食品商务网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证明材料的行为。会员提供虚假凭证的,商铺降权7天;情节严重的,商铺降权15天;情节特别恶劣的,商铺关闭;会员提供虚假凭证如涉及获得不当利益,食品商务网有权收回或终止,同时,食品商务网将视情形对会员采取市场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虚假凭证、终止会员在相应准入市场的入驻资格、删除产品信息、店铺监管、账户限权、账户关闭等措施,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予减轻处理。

违背承诺

第三十九条违背承诺指会员未按照约定履行承诺,妨害其他会员或网站权益的行为,如卖家承诺向买家提供买家保障服务实际未提供、卖家报名参加网站举办的“大型官方活动”并被审核通过后又因其变更意愿等自身原因申请退出、商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发票的(特定产品除外)等行为。会员违背承诺的,食品商务网将视情况对卖家限权。

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条包含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不正当竞争:

(一)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5)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虚假宣传

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商业贿赂

为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或增强竞争优势,对下列单位或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四)侵犯商业秘密

本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行为主体以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方式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恶意抢占市场。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诋毁商誉

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误导性信息,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

不正当竞争的,食品商务网有权取消会员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使用的官方资源、服务利益及/或终止相应服务资格。

违规处理申诉

第四十一条会员可在被违规处理之时起的指定期间内,通过线上相应违规申诉入口提交违规申诉申请(详见相应实施细则)。逾期未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交证明材料不充分的,食品商务网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违规致关闭账户或因其他原因已被关闭账户的用户,即使申诉,账户也将不予恢复。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

第四十六条食品商务网会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在食品商务网规则频道(http://www.21food.cn/help/list-1-44_%CD%F8%D5%BE%B9%E6%D4%F2.html)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对多数用户的权益构成重大影响,则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规则修订内容以公示的指定日期生效。


食品商务网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