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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鲜奶收购和乳制品加工将有法可依

食品商务网    2008-08-15 14:11:00


    河北省生鲜牛奶购销市场管理不规范、无序竞争、争抢奶源等问题有望从源头上得到根治。日前,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奶业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将生鲜牛奶收购和乳制品加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明确畜牧兽医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即将实施的《河北省奶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这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奶业管理没有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都管却又都不管,工作中常常有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

    加大了对生鲜牛奶收购的监管力度

    为保障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河北省奶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鲜奶生产,应当有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挤奶前按照规程对牛体和挤奶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生鲜牛奶挤出后在2小时内降温至0℃至4℃保存,不具备降温保存条件的,应当及时交售到生鲜牛奶收购站,贮存、运输生鲜牛奶应当使用不锈钢等不易造成生鲜牛奶污染的容器。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具有中介性质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相应资质认证后,开展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活动。

    提高乳制品加工企业准入门槛

    为维护乳制品加工市场秩序,杜绝不规范厂家一哄而上,《河北省奶业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了乳制品加工企业的准入条件,要求有稳定的奶源基地,加工厂房(车间)的选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加工、卫生、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依法取得乳制品加工的有关证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设施等。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乳制品的销售事项,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生产环节建立不安全乳制品召回制度。

   

  责任编辑:l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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